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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白乌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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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言的意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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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6#
发表于 2012-6-1 02:25 | 只看该作者
回复 爱壶如命 的帖子

认同兄的分析。这位淌涕兄前前后后的做法注定今后混世会比较艰辛。既使会偶有得手,今后还是要还的。
47#
发表于 2012-6-1 03:13 | 只看该作者
yan 发表于 2012-5-31 16:56:04
其實商家都一直貫徹退貨退貨的承諾,這個案例根本沒有受害人,不明白為何會搞成這麼大件事,最 ...

我就真的不明!看过你回复的,你的年纪,资历,好像还在加拿大留过学,按理说,应该对法理,常理,常识。。。都应该有有最基本的认识,但总是从你的回复中,觉得到你对有些人或者事有气,有不满?经常说出一些多重标准的荒唐回应!“其實商家都一直貫徹退貨退貨的承諾,這個案例根本沒有受害人,不明白為何會搞成這麼大件事,最後對商家店鋪永久封殺的判決!”
根本没有受害人?承诺?我现在就在这网站出售“和氏壁”,本人严正承诺:如有不满意,退货退款!YAN老你学贯中西,肯定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了吧?但这世界上,有侥幸心理,或者远远没有你学历,见识多的人,我100000元/件出售了200件,也退货,退款了200次,按你逻辑,你们凭什么封杀我?何来受害人?明天,偏偏有个人,买了我的“和氏壁”,当捡漏了,再买三件,还秘密的祖传下去呢?!
在你留学,受教的枫叶国,是否将10个人打成植物人(注意,法学上,这些人还活着的!控方也绝对不能控告他谋杀或者意图谋杀?只能控告他打人?)OH,MY GOD!请你回复!
按你法学标准,卖假药,没有吃坏,吃死人,就没事?你咳嗽,我卖给你白开水,而不是你要的药水,肯定你不会有什么事的!你没有受害!我有没有罪!?

48#
发表于 2012-6-1 04:08 | 只看该作者
本帖最后由 舍瓦 于 2012-6-1 04:09:04 编辑

回复 传真 的帖子

在理
49#
发表于 2012-6-1 09:39 | 只看该作者
回复 yan 的帖子

售假不管到啥时候都是不可饶恕的。

点评

这话对头  发表于 2012-6-1 10:08
50#
发表于 2012-6-1 09:43 | 只看该作者
本帖最后由 百里挑一 于 2012-6-1 10:00:35 编辑

这是一场没有胜方的纠纷。
其实,禁言与双封,商家比壶友更受伤,因为后者可以重开一个ID名即可。
在这面论坛是无能为力的。因为无实名制。
兄的愤慨可以理解,其实大家也看在眼里心中明白。
呵呵!昨天的百里挑一又回来了!而且比他更优秀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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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1#
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6-1 10:31 | 只看该作者
本帖最后由 白乌鸦 于 2012-6-1 10:34:37 编辑

回复 百里挑一 的帖子

回来好,优秀更好联盟处理此事的结果可以说做到了极致,为了壶友而放弃了很多东西,为的是什么,还不是为了我们广大壶友的利益
B兄所说的:为了能让你壶款安全到达,斑竹们幕后花费了许多精力,承受了许多压力,这些他知道吗?
他是个受益人,如果没有这么多的人帮助他,他能顺利解决吗?
这件事发展到后来已经不是他个人的问题了,他绝对代表了我们广大的壶友,这是联盟的管理者对广大壶友利益的维护,对我们购壶盟友的保护,是关系到每一为壶友切身利益的事,联盟的态度决定结果
联盟(包括众多支持他的,给予舆论压力的壶友)明知道被利用被强暴,还是选择甘愿让被利用,让被强暴,受益人是不是应该真心的知道感恩,从心里的说声谢谢。
乌鸦如果得到这么多关爱的话,我高兴的同时绝对开不出来玩笑,因为除了感恩,还有沉重。考虑的是这个情要怎么去还,怎么去真心对待坛子了一起玩的壶友,不能辜负管理层和众多壶友对我的关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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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鸦兄,算了,不要与小人计较了!  发表于 2012-6-1 12: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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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2#
发表于 2012-6-1 11:00 | 只看该作者
支持顶,联盟在管理层的不断规范下,一定会吸引更多的紫砂爱好者。
53#
发表于 2012-6-1 12:08 | 只看该作者
该盟友确实言行有不妥之处,不过貌似他自己也有所反省和有改变了哦。

祝小乌鸦公主节日快乐,活泼健康,同样的祝福,送盟友们家的小宝贝,也祝盟友们永保童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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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谢大姐对小公主的祝福,俺也祝您未来的宝贝孙子健健康康的出生  发表于 2012-6-4 09:42
54#
发表于 2012-6-1 12:45 | 只看该作者
传真 发表于 2012-6-1 03:13:44
我就真的不明!看过你回复的,你的年纪,资历,好像还在加拿大留过学,按理说,应该对法理,常理,常识。 ...

你是完全誤解我的想法了!我在回帖裡表達的觀點是質疑"是否有足夠證據"來證明商家小壺友欺騙買家,並非說他沒做這件事或主張寬恕他。你舉的二個例子(變了植物人、買了假藥)肯定有受害人,在加拿大等應用普通法法制的地方,最關鍵的是有沒有足夠證據來入疑犯罪,而不是法官或群眾的主觀推測。美國曾有一單很轟動的案例(十多年前?),一位黑人體育界巨星被控謀殺白人妻子,絕大部份美國人都相信他殺了人,但因為指控他的證據不足夠,法院衹好依法放人。我是在香港成長,也曾經在加拿大留學和工作,在應用普通法地區生活了數十年,回了一些帖子是要表達普通法的一個重要觀點:"是否有足夠證據判決疑犯"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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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证据啊,他所售卖的壶和我拿到手的不是同一件物品。都有照片的,可能我的那个说明贴你没看到,如看到的话就不会如此说了。  发表于 2012-6-3 01: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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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5#
发表于 2012-6-1 12:57 | 只看该作者
不用麻烦,采取冷暴力处理即可。乌鸦呼吁以后此类人帖子坚决不顶,由他自己看。网路就是让人看了热闹自己偷着乐,不理他,让他毫无乐趣可言也就消停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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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辈原来是玩天目滴,乌鸦的性格不会冷处理,俺是好斗的小人一个  发表于 2012-6-4 09:43
56#
发表于 2012-6-1 13:21 | 只看该作者
yan 发表于 2012-6-1 12:45:46
你是完全誤解我的想法了!我在回帖裡表達的觀點是質疑"是否有足夠證據"來證明商家小壺友欺騙買家,並非說 ...

yan兄是法律人士,欢迎!
多说一句,论坛公告未涉及壶的真仿和欺骗问题。具体原因请见公告。
57#
发表于 2012-6-1 13:35 | 只看该作者
陶陶然 发表于 2012-6-1 13:21:20
yan兄是法律人士,欢迎!
多说一句,论坛公告未涉及壶的真仿和欺骗问题。具体原因请见公告。



謝謝理解俺的觀點!
58#
发表于 2012-6-1 17:03 | 只看该作者
阅此贴.对乌鸦刮目相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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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高老个祝福吧:祝你家小高老哥们,把您的事业发扬光大,把您优良传统得以继承,生意兴隆,愿您退休后玩遍千山万水!  发表于 2012-6-4 09:45
欢迎常来走走。问候。  发表于 2012-6-2 02:58
59#
发表于 2012-6-1 19:21 | 只看该作者
没有规矩不成方圆!
60#
发表于 2012-6-1 19:25 | 只看该作者
回复 百里挑一 的帖子

那该千里挑一了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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