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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即日起在联盟网站内严禁张贴任何野生动物制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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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1-9 22:3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引言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,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经“宜兴紫砂爱好者联盟”管理团队反复斟酌并一致通过。对联盟版规中增加相关重要条款(2014第1次),现以公示如下:

    经决定,禁止联盟所有会员对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(包括其身体任何部位、衍生品、仿制品等)以任何形式在“宜兴紫砂爱好者联盟”网站平台中进行传播、宣传、观赏、交流及销售。一经发现,即刻对发布者删帖+警告,情节严重者直接双封。


具体举例:
1、象牙制品
2、犀牛角制品
3、鹤顶红制品
4、虎骨、虎爪、虎牙制品
5、野生动物标本制品等
6、其它受国际/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牙、骨,角、毛皮类制品


      联盟管理团队对处理此类事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,绝不姑息。凡有此类贴子出现,将直接被删帖。并视事态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,对当事人进行口头警告、禁言及双封等相关处理。联盟管理团队有决心,更有信心将此事持之以恒的贯彻到底。欢迎广大盟友们检举和监督。
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任何摧残生命的行为联盟管理团队都不敢苟同于艺术!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“勿以恶小而为之,勿以善小而不为”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让我们共同来热爱生命,保护万物。





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属于“宜兴紫砂爱好者联盟”团队。
宜兴紫砂爱好者联盟管理团队启
2014年1月9日

评分

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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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1-9 22:44 | 显示全部楼层
完全同意,但是如果是文玩类型创意作品,可以适度发图发帖。如手串,108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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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余地,望兄海涵。  发表于 2014-1-10 22:22
发表于 2014-1-9 23:02 | 显示全部楼层
不错!支持!语句再温和和劝导性加强些就会更好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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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喵版润色一下,谢谢。  发表于 2014-1-10 22:22
发表于 2014-1-9 23:14 | 显示全部楼层
非常好,补充一条:
受国际/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牙、骨,角类制品也应列进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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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谢支持。  发表于 2014-1-10 22:22
发表于 2014-1-9 23:26 | 显示全部楼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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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谢支持。  发表于 2014-1-10 22:23
发表于 2014-1-10 08:38 | 显示全部楼层
不知對岸法規詳細
這邊是老件要登記發證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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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事在联盟无余地可言,望兄海涵。  发表于 2014-1-10 22:24
发表于 2014-1-10 12:26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个应全力支持!

玩亦有道,环保不是只能嘴上说说,应该行动支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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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谢支持。  发表于 2014-1-10 22:26
发表于 2014-1-10 12:40 | 显示全部楼层
没有买卖,就没有杀害。支持!
发表于 2014-1-10 12:41 | 显示全部楼层
基本上可以了,先转到百家争鸣
发表于 2014-1-10 12:43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贴出来以后,应该全面公示,因为很多人在副版发帖会有点不受约束的感觉,或者是藏家卖家改头换面在副版发,或者是没有这方面意识的盟友发类似贴吸引眼球
发表于 2014-1-10 12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拥护支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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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谢支持。  发表于 2014-1-10 22:26
发表于 2014-1-10 12:59 | 显示全部楼层
都开始有第N次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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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谢支持。  发表于 2014-1-10 22:26
发表于 2014-1-10 12:59 | 显示全部楼层
另外,建议将【珊瑚】也列入保护范围之内
发表于 2014-1-10 13:01 | 显示全部楼层
littlekey 发表于 2014-1-10 12:59
另外,建议将【珊瑚】也列入保护范围之内


珊瑚还好,严格意义上不能算保护动物,因为我们佩戴的珊瑚饰品都是珊瑚的化石
发表于 2014-1-10 13:04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佛慈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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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谢支持。  发表于 2014-1-10 22: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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